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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湖北省抗癌协会 HUBEI  ANTICANCERASSOCIATION  (缩写:HBACA)

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肿瘤基础研究与临床工作的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组织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促进肿瘤科技的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116号,湖北省肿瘤医院研究所内,邮编:43007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开展和加强国内外各学术团体、各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协)作,全面促进我省肿瘤医学的进步与发展;

(二)开展防癌抗癌教育与科普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癌抗癌知识水平;

(三)开展业务培训,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为全省尤其是基层医疗单位培养更多的合格肿瘤专业技术人才;

(四)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期刊、科技著作和科普书报等读物;

(五)大力推广和引进肿瘤科学技术,促进全省肿瘤防治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配合国家和全省癌症防治防控规划,积极开展肿瘤科技服务;

(六)努力建设和打造协会专业品牌、学术品牌、科技品牌,不断提升我省肿瘤医学领域在国内和国外的影响与地位;

(七)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肿瘤防治决策论证、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全省肿瘤医学质量控制的检查与考核、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八)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肿瘤医学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九)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获得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获得硕士或博士以上学历(学位)者;

3.从事肿瘤专业及有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湖北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抗癌协会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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