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我会财务收支行为,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协会财务收支由省肿瘤医院财务科监督,并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协会会计核算由省肿瘤医院财务科统一办理记帐工作,出纳工作由省肿瘤医院财务科人员兼职担任。
第三条:出纳人员应将各种收入及时缴入开户银行,库存现金量不能超过规定限额,不得坐支。出纳人员应设置“银行存款”、“现金”序时帐簿,做到及时登记、帐实相符。银行存款帐月终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对余额不符的要找出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要定期、及时传递给会计记帐。
第四条:协会用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属于“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的商品,事先要经过批准,才能采购。固定资产价值帐由协会秘书处管理,实物由省肿瘤医院统一管理。
第五条:协会一律不得擅自出借资金。
第六条:协会要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各种费用开支要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审批,并符合民间组织章程。支出凭证要有经办人、法人或法人委托人2人以上签字,并说明开支内容。对单项业务支出费用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批准报销,5000元(含)以上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提出意见,报理事长批准才能报销。
第七条:协会要严格遵守收费票据和往来收据的管理。各项收费要按规定收取,不得乱收费。往来收据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与票据管理部门及时结算。年中票据存根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留,不得擅自销毁。
第八条:协会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各专业委员会不再另设帐户。
第九条:协会会计报表要按照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计报表格式编制,按季度、年度编制上报。每年年中要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上半年财务状况,年终向理事会汇报全年财务情况。
第十条:年终出纳人员将收费票据、往来款收据存根和“银行存款”、“现金”帐簿交省肿瘤医院财务科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会计出纳人员因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由移接交部门和协会秘书长、省肿瘤医院财务科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和帐簿由会计人员装订成册,由省肿瘤医院财务处保管,并按档案规定,定期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湖北省抗癌协会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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