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全体理事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方针、政策。
第二条大力倡导学习“八荣、八耻”,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肿瘤患者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自觉遵守中国抗癌协会和省抗癌协会章程,认真履行理事的责任与义务,为促进我省肿瘤防治研究事业发展,为全面提高我省肿瘤诊疗技术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以诚实、衷恳、尊重、关爱为根本,以礼貌、友善、共勉、合作为基础,努力建造一个宽松、和谐、融洽、团结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五条坚持科学、坚持真理、积极倡导在专业理论、学术、技术诸方面奉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博采众长、海纳百川的原则。
第六条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二章:理事的增补与罢免
第七条 理事的增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一)有肿瘤专科建制,有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肿瘤专业医护人员,肿瘤床
位数达50张以上;
(二) 由于专科扩大或更名为肿瘤中心或医院;
(三) 承担部、省癌症防控规划任务的医疗单位;
(四) 担任本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上职务者。
第八条 理事增补程序
(一) 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推荐理事候选人,增补理事候选人的背景材料
连同单位申请一并报本会秘书处;
(二) 由本会秘书处组织实地考察认证后提出书面考察报告;
(三) 申请材料和考察报告提交理事会讨论,获与会理事2/3以上通过后方
可任命。
第九条 理事的罢免
(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 拒不执行本会决议,拒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三) 利用本会理事名义,采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者;
(四) 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败坏本会声誉者;
(五) 拒不缴纳团体理事会费者。
第十条 理事罢免程序
(一)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本会秘书处提出除名或罢免意见书;
(二) 除名或罢免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获与会理事2/3以上通过即可除名
或罢免;
(三) 除名或罢免理事由本会以文件形式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全体理事。
第十一条 单位、岗位变更理事的任免
(一) 凡调至省外或出国(境)定居者,即视作自动放弃理事职位;
(二) 本省内虽工作调动但仍从事肿瘤专业技术者,可保留其理事职务;
(三) 本省内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肿瘤专业技术,又确定不能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者,可提出书面辞呈。
第三章: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为协会最高执行机构和最高学术机构。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由各地区各单位的肿瘤学科各专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组成,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或在某个学科领域有突出成就或重要影响的中青年学者(硕、博士以上)。
第十二条参与协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人事任免、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的审查和决议。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四条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的罢免条件参照第二章第九条。
第四章:理事长会议及理事长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长会议为协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会议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理事长联席会议为理事长扩大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吸纳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部分常务理事参加。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长会议。
第十九条凡协会重大决策、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等问题需要经理事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未经理事长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以协会或理事长会议的名义发布消息。
第二十条若无重大特殊原因,不得无故缺席理事长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湖北省抗癌协会秘书处
201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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