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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24 来源:湖北省抗癌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促进肿瘤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组织细则。
第二条  性质与任务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亦为专业分会,其名称冠以湖北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为:
1、编制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省内外学术交流;
2、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3、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4、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服务;
5、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广大肿瘤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
6、开展本专业的科技协作与临床试验研究;
7、发展和推荐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各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三条  设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符合肿瘤学科发展的需要,不与本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相重复;
2、有本省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40人以上的专业会员;
3、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务支持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住所;
4、承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领导,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由本专业的学术带头5人以上作发起人,根据上述条件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挂靠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先成立筹备组和筹委会,再报请民政厅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申报文件包括:
1、设立申请书;
2、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批准登记后由民政厅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证书》,并凭本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湖北省抗癌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湖北省抗癌协会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在湖北省抗癌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会员属于湖北省抗癌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机构变更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时,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上报民政厅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报文件包括:
1、湖北省抗癌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湖北省抗癌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4、住所变更的需要提交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注销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注销时,应由专业委员会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向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申请注销登记文件包括: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湖北省抗癌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同意注销的决议;
3、湖北省科协审查同意注销的意见。
民政部准予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九条  撤消程序
1、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业委员会若申报时弄虚作假的或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民政厅撤消登记;
2、专业委员会因违犯国家法规和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改组整顿或撤消机构的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各专业委员会应由全省本专业的专家所组成,在省内具有学术权威性。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为35-45人,实行老、中、青相结合,设主任委员会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1-2人,其中推选出第一副主任委员为下届主任委员候选人,并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必须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作风正派、团结群众、身体健康、热心为协会服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是全省本专业有声望的著名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委员候选人分配应考虑到学科发展的需要和地区的合理分布,一般不少于2/3以上的地、市、自治区,也不能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主持召开本专业的全省学术会议;
3、协助本会换届选举新的委员会,决定增补新委员;
4、表彰优秀论文、著作和先进科技工作者。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办法:
1、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在协会领导下实施;
2、由本届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新一届委员会人数、连任委员人数和名单、各地分配委员名额、正副主任建议名单等,报本会审查。
3、新一届委员会可通过会议或通讯形式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到会委员必须超过2/3和选票超过半数者方为有效。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聘任。
4、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5岁以下争取达到1/3,新增委员不超过60岁。凡年老体弱、不热心协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它专业工作的,均不再推荐连任。
5、选举结果报本会审定后颁发湖北省抗癌协会聘任证书。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办公住所变更时应按本组织细则第七条规定上报民政厅办理有并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常委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在专业委员会闭幕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闭幕期间由主任委员领导本会全面工作,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届,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年龄不超过65岁,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岁。主任委员需要连任或超过65岁的应由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通过,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挂靠在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要相对稳定。挂靠单位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办事机构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财 务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不设财务管理,统一由协会管理,专业委员会各类活动收入协会按总收入10%提取管理费,10%作为代缴税款,结余部分在协会建帐留存,由专业委员会支配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组织细则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组织细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召开委员会议或常委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和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报省抗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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